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利用与消纳第十九条有效工程渣土应当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内回填和不同工程项目之间就近利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本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工程渣土供需发布系统,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同工程项目之间就近便捷利用工程渣土提供指引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引,及时在供需发布系统登记工程渣土产生或者需求信息;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完成登记。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