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和其他装卸点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手续,配备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号牌的视频设备,并接入本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

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和其他装卸点,不得接收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转运的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