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与运输第十七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二)保持运输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倾倒、抛撒;(三)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