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保持运输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倾倒、抛撒;

(三)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