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与运输第十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