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第三条有效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