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专利开放合作,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专利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专利工作协同发展,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根据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