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度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供水、灌溉、生态、航运、水力发电等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