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五章 河湖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河湖沿线产业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防洪安全、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河湖沿线经济和生产力布局,打造以河湖水系为依托的绿色产业链、生态农业带、文化旅游带,探索建立河湖生态价值转换机制,推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河湖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