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河湖信息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域面积、容积、流量等信息变化情况,实施河湖健康和功能评估,加强河湖健康监测预警,编制并发布河湖动态预警信息和河湖健康状况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