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治理规划要求,坚持全流域系统性治理,统筹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推动河湖功能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划定河口治导线,加强入海口的综合治理,保障行洪排涝畅通,促进涌潮资源保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