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维持河湖的自然形态,加强生态缓冲带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和自然景观,提升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