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维持河湖的自然形态,加强生态缓冲带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和自然景观,提升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