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