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