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