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相应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