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相应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