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燃气安全应急管理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二)配备应急管理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三)建立燃气安全评估机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