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燃气安全应急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配备应急管理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燃气安全评估机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