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储备燃气使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