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组织抢险、抢修。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