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加强对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