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加强对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