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二)充气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存放气瓶的瓶组站、供应站与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等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
(四)瓶组站、供应站耐火等级、防火设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五)加强对燃气气瓶运输、配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送气服务人员的培训,完善配送服务规范;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