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主要指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