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依法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燃气管道权属、经营期限、特许经营退出机制等条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