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