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敷设管道、钻探、顶进涵洞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