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燃气设施运营安全责任:(一)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按要求储备燃气,定期对燃气储存设施、充装设备、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二)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三)定期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四)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运营档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