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树木等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