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