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