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使用的市政燃气设施、燃气用户计量表前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计量表后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费用由用户负担。工业用气用户供需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燃气管道及设施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