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城镇民用、商用管道燃气使用率和乡村管道燃气覆盖率。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