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