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