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