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