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由加害人、受害人签收。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受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进行拍照、录像,即视为送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