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条有效家庭暴力告诫书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家庭暴力告诫书及相关档案信息,应当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