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回访,并根据回访情况会同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继续做好加害人、受害人的法治教育、跟踪调解、心理疏导、家庭关系指导等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