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由加害人、受害人签收。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受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

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进行拍照、录像,即视为送交。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