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责建立燃气安全巡查、抽查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