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责建立燃气安全巡查、抽查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