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