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下列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以及对气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的质量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