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