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经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经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