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居住、出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宜居环境建设,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评价标准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环保的舒适生活环境。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鼓励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示范行动,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