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老年人维权服务点,为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