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应当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