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