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户给予照顾,优先分配适合其居住的楼层,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房屋改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