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制度。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