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服务于老年人的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